福建省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意见发布!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698次    时间: 2023-03-24 10:20:02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城镇用气平稳供应,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拟出台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书信、传真等形式,对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提..

分享到:

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城镇用气平稳供应,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拟出台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书信、传真等形式,对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发送邮件,邮箱:fzsjgtkc@163.com。

2、寄发信函: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806福州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邮编350007。信函封面请注明“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意见”,信函内容请附建议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传真:0591-83307390

附件: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福清市、闽侯县可参照执行。

中海油的海西一期印尼合同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其价格联动仍按榕发改价格【2016】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自主采购气源、由城燃企业配送、并与气源供应商和城镇燃气企业签署三方供气合同的大型工业用户不适用本机制。用户可与城镇燃气企业按照三方供气合同约定的“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自行协商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辖区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即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但不限于中海油的海西一期GSC合同内气源、合同外增量气源、中石油西三线气源、LNG现货气源等)的含税加权平均价确定。

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采购价格联动调整。调整期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三、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当周期内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原则上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联动调整。综合采购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四、联动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五、相关措施

1、城镇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主动在企业网站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城镇燃气企业要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降低综合购气成本,确保安全稳定供气。

3、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