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2008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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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市、区建设局,市城市燃气管理所: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气,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经研究相应修订了《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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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建设局,市城市燃气管理所: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气,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经研究相应修订了《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苏州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规定》(苏政公〔2003〕33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燃气办联系。  

    附件:《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2008版)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级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的城建(燃气)监察机构受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供应站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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