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下放利好生物质发电
责任编辑:becryo    浏览:1192次    时间: 2018-01-09 11:00:08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2017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以12号委令的形式,废止了一批文件,其中就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这是生物质发电的一个重大事件。发改能源[2010]1803号文件对于生物质发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

分享到:

2017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以12号委令的形式,废止了一批文件,其中就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这是生物质发电的一个重大事件。

发改能源[2010]1803号文件对于生物质发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中对生物质发电规划、建设规模、资源条件、项目管理等的明确规定,对于生物质发电初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时,生物质发电还是个新生事物,各界都不熟悉,各级政府也不熟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这个政策,明确了一些重大原则和要求,促进了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

由于当时处于产业发展初期,发改能源[2010]1803号文件对于一些技术问题,提出了初步要求,比如,每个县或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等。这些对于当时还处于发展探索阶段的生物质发电,明确了发展路线和方向,便于地方主管部门遵循执行。

近些年来,随着生物质发电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对生物质发电的管理方式也在不断创新,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内容简单明了,简要概括就四句话: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布局项目,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严禁掺烧化石能源,规范项目管理。其中规范项目管理中明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明确了国家管理生物质发电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即规划管理、热电联产、严禁掺煤,国家从宏观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不再对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2016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明确了防治掺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对新建项目核准、已投产项目运行等方面提出了防治掺煤的要求。

2017年7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明确了“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布局方案,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510个、1312万千瓦,垃圾焚烧发电项目529个、1022万千瓦。提出:“纳入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的是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或者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的布局项目,不纳入本规划布局方案。规划布局方案之外核准建设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补贴资金问题”。再次提出:“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号),明确了生物质能供热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是生物质能全面转向供热的指导性文件,对生物质发电转向热电联产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任务。

从上面可以看出,国家对生物质发电管理已经全面转向宏观管理和规划管理,以及防治掺煤的边界性管理,落实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文件要求,项目管理交由地方管理,国家不再对具体技术及其他管理细节提出要求。这次废止发改能源[2010]1803号文件,是进一步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措施,责权利全部交给省里,项目怎么布局、项目怎么核准、项目怎么监管,全部由省里负责。国家不再要求“每个县或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项目”等具体事项。

今后国家对生物质发电的管理主要是,一是要求省级主管部门编制规划,作为项目管理的依据;二是各地申请国家可再生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的项目,要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布局。不纳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项目,由地方解决补贴资金;三是国家完善支持生物质热电联产的补贴政策,加快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国家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规划管理和政策管理,项目管理都在省一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责任重大。建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的原则,对资源管理、项目布局、技术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生物质发电规划编制,科学地编制规划,指导本地区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国家为生物质发电释放了最大的活力和动力,审批权限下放到省里、甚至是省级以下政府,资源管理、技术管理等都完全由省里负责。这样,为生物质发电发展创造了最大限度的有利条件,有利于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由于对于一定范围内只能有一家项目的技术性保护的撤销,提高了生物质发电的竞争程度,加快行业优胜劣汰步伐,将进一步促进已投产项目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抗风险能力。但不善于经营管理的项目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第三,随着生物质发电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行业新进入者需要进一步提高战略判断力,更好地做好市场分析、资源评价和风险判断,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总体来讲,生物质发电行业竞争程度将越来越激烈,行业发展水平将越来越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将越来越强,在调整能源结构、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