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 焦点4 复合燃气如何监管? 标准出台便可一劳永逸吗? 有业内人士深表担忧:目前大量非法掺混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商业诚信的缺失和政府监管不力,以标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不符合逻辑,同时还会导致非法掺混比例进一步提高,因为非法掺混的动力不是为消费者降低燃..
焦点4
复合燃气如何监管? 标准出台便可一劳永逸吗? 有业内人士深表担忧:目前大量非法掺混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商业诚信的缺失和政府监管不力,以标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不符合逻辑,同时还会导致非法掺混比例进一步提高,因为非法掺混的动力不是为消费者降低燃料成本,而是不乏经营者自身的利益驱动。 参与标准草拟的东莞九丰公司副总也承认,即使标准出台,问题也肯定还会存在。“只要二甲醚与液化气的价格差存在,就一定还会有不法分子钻空子。”然而,他更愿意看到标准出台将带来的积极效用。 他认为,在标准出台以前是液化气掺二甲醚“掺与不掺”的问题,标准出台后是“掺多掺少”的问题,其实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以次充好。要杜绝这样的问题,必须在有正当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增强行业的透明度,比如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告知、公布正规单位名录等等。“当然,最重要的一道把关还是专业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管。” 梁作俭表示,在对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他便提出了监管的问题。 “首先,复合燃料由谁来掺混?我的意见是由充装企业来掺混,因为这是从生产环节过渡到销售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把住这道关口,之前和之后的工序中都不许掺混,便于监管。其次,由谁来监管?是质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还有待讨论。” 南方日报记者赵新星 实习生袁畅蔡嘉丽李辉盛 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 统筹:胡念飞 焦点5 为何不直接采用纯二甲醚? 今年7月30日,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而与此相对的,却是2010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联合开展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四大权威部门联合整治,比以往一个部门的查处更具权威性和威慑力。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国家四部门联合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行动,强有力地表明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共同声音:坚决杜绝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规行为;同时更加明白无误地表明二甲醚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的道路走不通。 因此,以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为代表的部分业内人士提出:二甲醚纯烧才是一条健康之路。 “二甲醚掺烧的道路行不通,就像过独木桥一样,随时都会有掉下去的危险。年初以来各地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现在老百姓已普遍不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做法,二甲醚纯烧是一条健康发展之路的舆论导向正在形成。如果二甲醚在工业领域纯烧量增大的话,销售量就会增大,二甲醚产量也会增大,促进二甲醚产业走向良性循环。”曾祥照说。 但梁作俭提出了行业内的苦衷。“若将纯二甲醚燃料推向市场存在一定的阻力。因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纯二甲醚燃料必须专瓶专用,因此需要全面更换气瓶等设备,但普通用户家中怎么可能常备两套炉灶呢?这是没有办法让用户接受从而无法向市场推广的。” 双方意见相左,却都是在拿市场说话。而市场的反应究竟如何呢?《标准》出台前,不少用户举报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的行为;《标准》若正式出台,掺混燃料“转正”,是否能被市场接受,尚不得而知。按照《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0年9月1日结束。标准最终如何确定,何时出台,省质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仍需根据业内意见来确定。 昨日,广东省燃气协会会长陈国平告诉记者,近期拟召开业内讨论会,协会已发函建议省质监局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