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山东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的公告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055次    时间: 2014-04-18 1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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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标的名称:隆鑫通用[-1.93%资金研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山东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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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投资标的名称:隆鑫通用[-1.93%资金研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山东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驰科技”)进行合资合作。

● 投资金额:公司拟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将受到国家和/或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低速电动四轮车行业管理标准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并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低速电动四轮车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深受消费者欢迎、有广泛市场需求的短途实用代步工具。低速电动四轮车是国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消费者的消费升级产品,其产品特点是“成本低廉、操作简便、舒适安全、绿色低碳”,满足了广大中低收入消费者对于改善生活质量,享受出行便利的诉求,价格集中于2--5万元人民币之间,消费群体主要为年轻上班族和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消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和广大农村,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目前,该类产品的主销市场是在山东、河南、河北、江苏等省份,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销量约为30万辆,同比增长100%以上,未来市场容量将超过300万辆/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虽然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在国内尚无明确的行业管理标准,但与其相类似的产品在欧洲和美国有着明确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在欧洲,该类产品是归属于轻便四轮摩托车(L6e/L7e)的类别进行管理;在美国,该类产品归属于“邻里车”产品类别进行管理;在日本,该类产品归属于“超小型电动车”产品类别进行管理。

2. 公司为迅速拓展低速电动四轮车市场,完成对于该类产品的全国战略性布局,充分发挥力驰科技生产制造和地域性优势,于2014年4月17日与力驰科技签署合资合作框架协议,采取“先参股,后控股”的方式,投入约现金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对力驰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拥有力驰科技20%股权。合资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及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机电控系统等相关核心配件。

3. 本项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项对外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力驰科技和山东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路车业”)为关联企业,且实际控制人均为陆付军先生,富路车业是国内从事封闭式全棚三轮摩托车业务的龙头企业,年产销规模在5万辆左右,公司与富路车业长期开展三轮车发动机配套业务。力驰科技成立于2011年,专门从事研发、生产、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产品,其自主研发的A01/B01/E9等三款车型已上市销售,并获得山东省德州市挂牌上路资格。截止2014年3月31日,力驰科技拥有总资产2.2亿元,净资产1亿元,已完成焊接、涂装和总装三大工艺的厂房建设和设备投入,今年将完成新冲压车间的建设,设计年产能为10万辆。力驰科技2014年1-3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2785.8万元,利润698.5 万元(未经审计),销量近六千辆。(公司网址:www.lichi-cn.com)

1、公司对力驰科技进行增资,共同拓展低速电动四轮车市场,本次增资后的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山东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街66号

注册资金: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陆付军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观光旅游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相关零部件、配件和组件。

2.本次增资后,公司拥有力驰科技20%的股权,陆付军先生直接或间接拥有力驰科技80%的股权。

四、合资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基于双方对低速电动四轮车市场需求的共同理解和做大做强该产业的共同愿望,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主要内容:

1. 基本合作模式:

①公司先参股,后控股

在对力驰科技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公司对力驰科技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公司持有力驰科技20%股权,陆付军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力驰科技80%股权。预计公司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②公司对力驰科技股权的选择权

当国家相关部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低速电动四轮车的行业管理标准后,公司对于持有力驰科技20%股权拥有以下选择权:

陆付军先生同意向公司转让其直接或间接合法持有的力驰科技31%的股权,使公司合法持有的力驰科技股权由20%增至51%;或公司继续保留力驰科技20%的股权;或由陆付军先生以公司实际投资额的价格回购公司所持有的力驰科技全部股权。

③关于同业安排

在投资完成后,陆付军先生同意,按照力驰科技开展低速四轮车业务,富路车业开展三轮车业务的方式来进行产品分工。从2015年起,富路车业不再从事低速四轮车业务,力驰科技将委托富路车业从事低速四轮车的关键工序的加工业务,由力驰科技统一对外销售。

2. 发展规划设想

2014年力驰科技预计实现销量1万辆以上,到2017年,力争实现产销规模10万辆。

3.其他规定

A-本协议签署之日后60日内,甲方应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乙方的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完成对乙方的投资,在此期间,乙方、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B-基于本框架协议引起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当继续执行。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投资完成后,将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如下影响:

1.完成战略布局  公司完成投资后,将在北方低速电动四轮车的主要销售市场建立生产基地,再结合重庆总部生产基地,南北基地所制造的产品将有效的覆盖全国,是对公司实现产业战略性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2.整合渠道资源 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经销渠道和传统的两轮/三轮摩托车经销渠道重合度很高,而公司在两轮/三轮摩托车经销渠道的优势非常明显,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把自身全国性渠道及海外市场优势和力驰科技区域性渠道优势进行整合,强强互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

3.协同产品发展  力驰科技在低速电动四轮车整车的研发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整车设计以实现自主开发,同时通过和韩国VC-TECH公司的合资合作,掌握了低速电动四轮车电机电控核心技术;而公司在产品开发、质量管理及制造工艺上有较深厚的沉淀,双方的的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效应显著;

4.创新商业模式  投资完成后,合资公司将积极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进低速电动四轮车租赁运营模式, 迅速打开消费市场。

本次对外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将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低速电动四轮车行业管理标准和市场环境的影响,本次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取决于未来的经营情况。公司将积极推进该投资计划的实施,加快产品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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