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机动车“油改气”管理细规 5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098次    时间: 2014-04-17 11:33:39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4月1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车管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规定的推出是自治区交管部门为了满足广大私家车车主“油改气”的迫切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

分享到:

4月1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车管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规定的推出是自治区交管部门为了满足广大私家车车主“油改气”的迫切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内蒙古实际而制定的。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新规对机动车“油改气”做出了详细的要求: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应交验机动车,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加装燃气装置申请备案登记表(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改装厂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含免检车辆)等证明或凭证。对符合规定的“油改气”车辆,车辆管理机关将在机动车行驶证备注栏加盖印章进行签注,并在登记证书上打印“加装燃气燃料装置”字样进行签注。同时,新补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将重新签注车辆加装燃气燃料装的时间。

  目前,呼和浩特市车管所按照自治区交管总队的通知要求,正在积极落实计算机系统更新及相关准备工作,全力保障新规5月1日正常施行。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