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办法
责任编辑:zoko    浏览:856次    时间: 2014-06-25 15: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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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打击企业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鼓励社会监督,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6月20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4〕64号),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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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企业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鼓励社会监督,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6月20日,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4〕64号),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且规定对这些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在网络、报纸上进行公布。《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按要求按时改正的;(三)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执法监察指令的,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四)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提请予以关闭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转借资质、出具虚假证明的,出具的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出具的报告简化了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及事故后逃逸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办法》要求局机关、监察总队、煤管局各处室提供在执法监察、暗查抽查、专项行动、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群众举报查实的企业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瞒报事故行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由机关统一审定后对外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的公示期最低为一个季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的公示期最低为一年。企业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没有终止的,将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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