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开展全市燃气安全检查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344次    时间: 2015-01-29 09:50:49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冬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将彻底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充装运输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此次专项整治涉及燃气行业所有领域,..

分享到: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冬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将彻底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充装运输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此次专项整治涉及燃气行业所有领域,包括燃气管道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各类非法违规燃气建设、经营行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等。
  同时,坚持属地管理和市直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由市住建委牵头,市质监、商务、工商、城管、交通、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在市住建委燃热办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周调度、月通报。
  整治重点
  1、大力查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坚决遏制掺混二甲醚、擅自设点、倒灌倒卖、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重点打击非法从事液化气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使用报废钢瓶、擅自排放残液等危险行为。
  3、加大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流动商贩、餐饮等公共场所和村镇居民用户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力度。
  4、加强对灰口铸铁管、燃气老旧管网、管道占压等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5、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入户检查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6、加大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对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燃气场站、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及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燃气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安全意识。
  质监部门:负责对各燃气企业充装、使用及销售的燃气质量、各类压力容器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气瓶监管档案;负责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和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依法处理。
  交通部门:负责加大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对无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对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
  工商部门:负责对在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如掺混二甲醚、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等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乱搭乱建储存燃气的棚屋、沿街叫卖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倒气商贩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流动商贩进行查处、清除。
  公安部门:负责对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非法违规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危害、破坏燃气管网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燃气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燃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实行治安拘留。
  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的消防审批及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燃气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使用燃气的人员聚集场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安监部门:负责履行城镇燃气综合监管职能,支持配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工作。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