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及其启示
责任编辑:液化天然气    浏览:1825次    时间: 2008-04-05 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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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各国的能源战略均反映了两个明显的政策导向:一是鼓励开发利用替代石化能源的新能源;二是倡导节能降耗,致力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然而,从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来看,世界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存在着质和量两方面的问题。在数量上,新能源的生产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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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国的能源战略均反映了两个明显的政策导向:一是鼓励开发利用替代石化能源的新能源;二是倡导节能降耗,致力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然而,从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来看,世界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存在着质和量两方面的问题。在数量上,新能源的生产量、交易量与消费量较小,2006年新能源(不包括水电能)生产仅占全球总能源生产量的6.8%。在质量上,新能源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并且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相关的技术服务体系等尚不健全,突出地反映了新能源发展中的技术滞后现象。

  仅仅依赖市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的,政府有必要制订相关的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开发。此外,能源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对其进行干预也是有必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均以制定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为手段,通过一定的政府干预来协调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促进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发展。

  一、不同国家的新能源及节能政策

  世界上对新能源开发的热情源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石油危机的刺激,众多市场化国家开始制订有关新能源研发与示范性利用的政策。自90年代以来,新能源的开发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与其相关的政策措施更多,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在荷兰、意大利、日本等国出现,而且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尤其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又称《京都议定书》)的形成和最终生效,使得新能源开发不仅仅是出于商业或者国家能源战略上的考虑,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这都体现在数十个国家新能源政策的内容中。

  在最近的3年间,由于石油价格的高企更坚定了各国发展新能源的决心,同时也加强了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关注。在众多国家各自的能源法案中,新能源的开发和节能都是重点,均从政策上加以推进。这里选择美国、德国、日本3个国家作简要介绍。

  1.美国

  美国2005年8月公布的能源新法案(EPACT,2005)包含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CPCA)的修正案,除了鼓励美国本土的能源生产之外,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新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并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和清洁能源产品。

  该法案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清洁能源和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将给予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对新型核能电站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担保,并拨款开发清洁煤炭技术、发展风能。按照该法案的要求,到2012年,美国炼油厂的乙醇生产能力将达到75亿加仑(1加仑约等于3.8升),车用乙醇的使用比例将比目前上升一倍。

  对消费者,新法案推出了13亿美元的个人节能消费优惠预算方案,鼓励使用太阳能等。消费者购买家用太阳能设施开支的30%可以用来抵税。政府还将对购买汽油-电力混合动力汽车(HEV)的消费者、在住宅中使用节能玻璃和节能电器的居民减免税收,甚至居民在住宅中更新室内温度调控设备、换节能窗户、通过维修制止室内制冷制热设施的泄漏等,也可获得全部开支10%的减免税收优惠。针对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生产,新法案明显提高了节能标准。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阳光,缩短电灯照明以及家电使用的时间,新法案规定,从2007年起,美国将原有“夏令时”的时间再延长4周,使每年的“夏令时”长达7个月。为减少汽油消费,美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轻型卡车油耗技术标准,2011年将全面实施。预计这一计划的实施最终可以使美国每年减少汽油消费100亿加仑。

  2.德国

  在新能源政策方面,2000年4月德国联邦议院正式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KEL)。该法取消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限,并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所有供电公司按其总电力销售量进行分配。可再生能源法还要求运行输电线路的公司支付与电力网连接的费用,消除电力公司以抬高联网费用来阻碍风能的开发。该法案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发电的实际成本,为每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确立了每kWh的特定支付金额。电力公司有资格参与该支付费用的确定,这是电力部门解除官方控制产生的一种变革。2006年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622MW,为全球最大风能市场。

  在节能方面,德国实施以节电为重点的节能战略。根据欧盟能源消耗标示法规,德国制定了产品能耗标签制度,规定电器上必须贴有欧盟能源标签。政府要求电视、电脑和其他电器不用时,应该把电源关掉。建筑供暖耗能过多成为德国政府着力解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多年来,政府通过制定和改进建筑保温技术规范等措施,不断发掘建筑节能的潜力。2005年7月13日,德国政府通过《国家气候保护报告》,提出到2012年和202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强调进一步开发汽车相关技术和推广住宅能源节约计划,争取到2020年使德国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40%。

  3.日本

  日本的新能源政策规定,电力公司有义务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从2003年4月开始,日本给电力公司规定强制使用新能源,即,根据其销售的电量,必须使用新能源发电量的比例。因此,电力公司必须自己利用新能源发电,或从别的公司购入新能源的发电量。规定的新能源发电有5种,即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1MW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如果不切实履行这些义务,经济产业大臣将向电力公司提出警告,如果违反规定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目前,风力发电正在日本快速增长,2005年已经跻身全球十大风能市场。

  在新能源的长期发展战略方面,2004年6月,日本通产省公布了“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目标是2030年以前,要把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扶植成商业产值达3万亿日元的支柱产业之一,使新能源产业领先世界。针对这一构想,政府在税制等方面采取优惠制度,促进企业参与新能源开发,并扶持新能源产业及产品向出口创汇方向发展。通产省估计,通过实施这些对策,太阳能、风力、燃料电池领域的市场规模将从2003年的4500亿日元增加到2030年的3万亿日元,该领域的就业规模也将达31万人。

  在节能领域,日本是建立节能体制最完善的国家,相应的节能政策措施全面而细致,2005年日本环境省甚至提出改变上班着装习惯达到节能目的的新措施。

  二、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特点简析

  从国外新能源和节能的政策实践及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这些政策措施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特征。首先,工业发达国家在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制订方面起领先示范作用。化石能源的地理分布不均和有限性、经济发展对能源的强大需求,以及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促使工业发达国家对其能源战略做出调整,开发新能源和提高能效必然是其政策考虑的重点。从政策演化、发展角度看,工业发达国家在有关新能源和节能的各类政策制订方面,均走在前列,起到示范作用,引发了世界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观念变革,从而积极加入到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开发中来。

  其次,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已形成体系。随着新能源战略地位的提高,许多国家为实现规模化、深度化和持续化利用新能源,已逐步形成包括战略规划、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完整体系。

  在战略规划方面,日本提出“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新能源和节能作为其能源战略的重点之一。

  在法律法规方面,无论是发达的市场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制订了各级各类以促进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发展为目标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这不仅是强制实施相关规划与政策的基础依据与保障,还能够逐步养成人们开发利用新能源和节能的意识,并且使电力开发商和供应商对新能源产业具有稳定的预期。

  国外在管理政策上还建立了包括政府、厂商及其它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内的管理体系,及时把握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运行态势并及时调整。在节能管理方面,日本较为典型,它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专门研究节能问题,此外,还普遍建立了民间组织——节能中心,彼此交流经验,为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节能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国外新能源及节能政策的启示

  在全球范围内,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各国能源战略的重点。目前,我国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太阳能、风能和氢能的利用得到较快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但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制度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关的政策相对滞后。因此,借鉴国外的政策经验,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我国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应该是当务之急。结合前述对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分析,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在强调市场力量的前提下,必须重视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在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制订的具体操作中,要发挥后发优势,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前瞻性、综合性和战略性。

  (3)建立完善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国外完整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确保了政策的制订和有效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发展。我国制订了《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等战略规划,2005年制订了《可再生能源法》,但要使得这些战略和法规得以有效地实施,必须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管理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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