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管理“新办法”出台
责任编辑:chinalng    浏览:2362次    时间: 2010-09-07 15:57:43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我市现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标准为居民用2.2元/立方米,公服户2.6元/立方米。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8月30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新出台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

分享到:
 我市现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标准为居民用2.2元/立方米,公服户2.6元/立方米。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8月30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新出台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等进行了规范。

  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初装费及政策依据等内容。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