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两部门发布《全省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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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晋应急发〔2023〕155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管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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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应急发〔2023〕155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矿安〔2023〕6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02号)要求,山西省应急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省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全省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矿安〔2023〕6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02号)要求,山西省应急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全省煤矿采掘接续紧张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落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聚焦煤矿采掘布局不合理、“三量”失衡、灾害治理滞后、采(剥)掘作业点个数不符合规定、采(剥)掘接续紧张未主动采取限产措施、下达不切实际产量或经营考核指标等可能造成系统性安全风险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的煤矿,重点是采掘接续紧张或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潜在风险的煤矿。

三、整治时间

2023年4月份至12月份。

四、整治重点内容

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装〔2018〕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应急厅《关于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晋应急发〔2023〕1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要求,重点整治如下内容:

(一)是否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矿井生产衔接和灾害治理规划、计划;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装备、技术变化和地质条件限制等确需修改调整计划时,是否编制相关论证报告并报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正常生产矿井年度衔接计划圈定的采掘范围是否在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可采区范围内。

(二)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按要求建立“三量”管理制度,“三量”可采期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三量”数据是否存在造假。

(三)是否存在擅自减少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或者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或者灾害治理工程滞后采掘工作等行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五)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或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的水平或者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后再进行回采巷道施工;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前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规定;煤层群开采时,是否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煤层回采巷道;冲击地压矿井正在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遇大断层构造带或者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情况除外),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

(七)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采措施,是否主动报备采掘接续紧张情况,是否仍然超能力组织生产。

(八)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九)煤矿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是否存在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大巷已掘至盘区边界,不具备超前2个区段条件的除外)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

(十)是否存在未开展安全风险危险性评价、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未经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审批的情况下,在采动影响范围内或应力集中区同时布置掘进工作面。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煤矿要严格落实《暂行办法》《若干措施》要求,并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灾害治理计划、“三量”、经营指标等,全面排查采(剥)掘接续情况,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自查表》。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要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煤矿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属地应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02号)的要求,成立执法工作组,对所有正常生产煤矿采掘接续情况逐一开展全面检查。对2022年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的煤矿和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煤矿优先安排检查。对每处煤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填写《采掘接续煤矿处置情况表》,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级应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查不整改等情形的,严格执法问责。10月至11月,省级督导组(按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分组分工执行),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专项整治总结评估,建立问题隐患及整改销号台账,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采掘衔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坚决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各市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应管理急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领导和组织,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抓好落实。成立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领导组,由省厅(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领导组成员为省厅(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煤矿地质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工作调度、督查通报、总结分析等工作。

各市应急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将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风险处置。对煤矿企业自查和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属地监管部门要开展煤矿采掘接续风险研判,建立“一矿一策”制度,指导煤矿科学制定采掘接续规划计划,督促煤矿加强矿井“三量”动态管控、落实灾害治理措施,督促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加强所属煤矿采掘平衡管理工作。对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及时发布风险警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要加强指导服务,发现超出煤矿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组织专家团队或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重点从采掘布置、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给予帮扶。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煤矿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是否落实管控措施、是否进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等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执法计划加强检查。要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持续跟踪并督促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合理调整生产布局,落实限产、停产等管控措施,确保煤矿接续调整期间生产、安全各大系统不出现重大隐患。同时,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严防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未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改善掘进工艺装备而赶进尺抢进度,违规压缩灾害治理时间和空间,甚至出现超层越界、非正规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资源枯竭即将关闭退出的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确保安全退出。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且不进行报备、也不落实限产停产措施,“三量”报表、台账、报告资料虚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压缩灾害治理时间、挤占灾害治理空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认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能力核增、先进产能确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要严禁掘进作业,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经营考核指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采掘接续紧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要明确1名联系人,于4月14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省应急厅。从4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各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等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张瑛0351-6819732

电子邮箱:aqscbz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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