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299次    时间: 2024-03-06 10:04:37    | 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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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容提到,为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入井作业人员唯一性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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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提到,为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入井作业人员唯一性检测装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井口、主要作业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各类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当按要求联网接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平台。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矿工及其家属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矿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举报矿山瞒报事故的积极性。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全文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3月1日

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巩固和深化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成果,严厉打击矿山瞒报事故行为,维护矿山良好安全生产秩序,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现场监控。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入井作业人员唯一性检测装置,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井口、主要作业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各类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当按要求联网接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平台。

二、加强现场监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完善入井人员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发现涉嫌瞒报事故线索,特别是对井下同时出现多名带班领导聚集、大量人员异常移动或聚集、夜晚大量非作业人员下井,以及视频监控发现井口等存在抬担架、背人、搀扶等异常情况的,要重点分析研判,及时进行核查处置。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矿工及其家属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

四、压实属地责任。接到瞒报事故举报后,要按程序提请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对外公布核查情况。

五、严惩瞒报行为。对核查属实的矿山瞒报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查明瞒报事故真相,从严处理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查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公布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用好奖励制度。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矿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举报矿山瞒报事故的积极性。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规定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七、开展警示曝光。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制作典型或较大以上瞒报事故警示教育片,发送矿山企业学习镜鉴;定期对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瞒报事故教训;对典型或较大以上瞒报事故案例,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公开曝光。

八、实施联合惩戒。对瞒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发生瞒报事故的矿山,一律列为C类及以下矿山管理。

九、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建立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和报告瞒报事故行为,形成工作合力,切断矿山瞒报事故链条,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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