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油气田,“合作开发”与“共同开发”区别大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1193次    时间: 2010-07-30 15: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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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角度而言,“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沿海国在解决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归属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各自政府在领土主权和管辖权上的立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搁置争议”。在此情况下,双方共同出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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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而言,“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沿海国在解决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归属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各自政府在领土主权和管辖权上的立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搁置争议”。在此情况下,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合作开发”是指在已明确甲国对某海域油气资源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前提下,乙国企业作为外国合作方,依照甲国法律,参与该海域油气资源的开发。在这种情况下,乙国的企业接受甲国的管理,并向甲国纳税。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发表了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东海北部海域进行共同开发;第二,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原则共识发表后,日方混淆概念,将春晓油气田也说成是中日“共同开发”的对象,致使上述原则共识难以落实。今年,日本外相出面澄清双方在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不同于东海北部海域的“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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