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拟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981次    时间: 2021-12-21 11:29:08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湿地保护法草案,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力度,拟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专家表示,作为湿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泥炭沼泽是陆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碳库,单位面..

分享到: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湿地保护法草案,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力度,拟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

专家表示,作为湿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泥炭沼泽是陆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碳库,单位面积碳储量在各类陆地生态系统中最高,在调节区域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泥炭沼泽,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重大举措。

考虑到泥炭沼泽湿地对生态环境极为重要和特殊,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并加大对开采泥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鉴于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为了推动承担湿地保护职责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