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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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21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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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文件明确,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四川省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2021年度为6.6%),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同时,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经营区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向税务部门提供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自改造达标验收合格之日起,其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电网企业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相关执行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38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方电网,有关发用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四川省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贯彻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见附件)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二)稳步调整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四川省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2021年度为6.6%),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一)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组织电解铝企业电力市场专场交易等相关要求。将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情况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根据自发自用电量,按时主动向税务主管部门足额申报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网企业要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足额收取相应的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

(一)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每年一季度,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所有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于3月底前形成节能监察结果,包括所有电解铝企业上年度及节能技术改造前后(如有)的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液生产用电量等,节能监察结果应同时转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经营区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向税务部门提供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自改造达标验收合格之日起,其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电网企业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相关执行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加价电费收缴。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收到电网企业加价电费缴纳通知单90天后仍未缴纳的电解铝企业,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各级电网企业要切实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

四、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实施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电网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其中,10%留电网企业作为输配电准许收入外的收入;90%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关于加价电费资金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五、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

一、铝液生产用电量

指电解铝企业报告期内电解铝液生产中消耗的交流电量(包括电解铝液生产、电解槽启动、停槽短路口压降、系列烟气净化、整流、空压机、物料输送、动力照明等辅助附属系统消耗的交流电量和线路损失),含自备电厂电量、电网购电量、电力市场交易电量等。

二、铝液综合交流电耗

指电解铝企业生产每吨电解铝液平均消耗的交流电量。计算方法如下:

Wzj=Qzj/Ply,式中:

Wzj—报告期内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

Qzj—报告期内电解铝企业铝液生产用电量(千瓦时);

Ply—报告期内电解铝企业电解铝液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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