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 SY/T5737-200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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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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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003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T0075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T5536 原油管道运行规程
  SY/T5858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T5918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
  SY/T5920 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
  SY598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6186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T6306 易燃、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的内外灭火
  SY650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SY/T6529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
  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2001年8月2日第313号令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2000年04月24日第17号令
  3 安全通则
  3.1 输油管道和输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执行GB50183的规定。
  3.2 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在防爆区不应使用非防爆器具和非防爆通信工具。
  3.3 输油站应至少制定执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a) 安全教育制度;
  b) 人员、机动车辆入站安全管理制度; 
  c)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d) 岗位责任制;
  e) 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
  3.4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3.5 在油气生产区内,应按SY6503的要求安装并检测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3.6 油品化验室应有完好的符合防爆要求的通风设施。
  3.7 输油管道动火应执行SY/T5858的规定。在运行的原油管道上焊接时,焊接处管内压力应小于此段管道允许工作压力的1/2,最小应保持正压。动火作业坑除满足施工作业要求外,应分别有上、下通道、通道坡度应小于50°。坑内施工人员应有逃生救生措施。如对管道进行封堵,封堵作业坑与动火作业坑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间隔墙。
  3.8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9 生产区的动土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制定方案,并办理动土和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 运行
  4.1 试运、投产应执行SY/T5536的规定。
  4.2 输油工艺流程的运行和操作应执行SY/T5920的规定。
  4.3 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4 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4.5 输油管道的高、低压泄压阀、减压阀和泄压用的安全阀等各类安全保护设施应保持使用完好,并按规定检测。
  4.6 实行正、反交替输送的管道,进站温度、流量和总输量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凝管事故。
  4.7 站内停运的管道和阀门,应防止憋压、冻凝。
  4.8 流程切换应执行操作票制度。在倒流程时,控制显示仪表应灵敏准确。
  4.9 切换流程时,应按照“先开后关”、“缓开缓关”原则开关阀门,确认流程导通,避免憋压和水击现象发生。
  4.10 具有高低压衔接部位的流程切换,应先导通低压部位;切断流程时,应先切断高压部位。
  4.11 在输油站与上级调度通信中断时,站调度应主动与上下站进行联系,维持原运行流程生产,密切监视运行参数的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若上下站失去联系,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严密监视本站的进、出站压力和旁接储油罐的液位,并根据上级调度指令采取措施,防止憋压和溢罐事故。
  4.12 干线清管。
  4.12.1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4.12.2 长期不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12.3 清管时应严格执行清管操作规程。
  4.13 管道防凝。
  4.13.1 输油管道的轴油量和进站温度不应低于规定的最小值。
  4.13.2 管道需要停输时,停输的时间不应超过当时输油允许的停输时间。
  4.13.3 如发现运行中管道出现初凝预兆,应立即调整运行参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凝管事故的发生。
  4.13.4 采用加热处理、化学降凝剂处理等输送的热油管道,需要变换输油工艺时,应按有关工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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