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 SY/T5737-200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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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输油管道  9.1管道的检查与维护  9.1.1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日常管理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9.1.2应制定管道重点部位、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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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输油管道
  9.1 管道的检查与维护
  9.1.1 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日常管理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9.1.2 应制定管道重点部位、重点管段的应急预案。重点部位、重点管段主要包括:
  a) 管道大型穿、跨越段;
  b) 管道经过的水源地及环境敏感区段;
  c) 地震活动频繁段及老矿井塌陷段;
  d) 易发生滑坡、泥石流段;
  9.1.3 重点穿跨越管段宜设守卫人员
  9.1.4 管道的巡检包括下列内容:
  a) 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挖沟、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盖房、建打谷场、蔬菜大棚、饲养场、猪圈及温床等其他构筑物。
  b) 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种植果树(林)及其他根深作物、打桩、堆放大宗物质及其他影响管道巡线和管道维护的物体。
  c) 在管道附属工程、设施(如各类挡土墙、过水路面、护坡等)及线路阀室上有无拆石、拆砖、破坏门窗、任意损坏管道标桩和告示牌等。
  d)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有无进行爆破作业及大型工程设施的规划。
  e) 管道沿线有无露管和打孔盗油迹象。
  f) 管道上方有无新建、扩建公路交叉、管道交叉、通信及电力电缆交叉等。
  g) 对管道跨越、线路阀室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造成跑油、污染事故。
  9.1.5 穿跨越管段巡检内容:
  a) 巡视检查穿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恢复,无力恢复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b) 对重大的穿越河流管段,洪水期间应定期收集水位、流量、流速等数据,并随时通报汛情。
  c) 定期检查和监测管道埋深、露管、穿越管道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
  d) 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阻止行人直接在管道上部通行。
  e) 定期检查跨越管道支撑、固定墩、吊架、拉索和钢质套管腐蚀等情况。
  f) 在水下穿越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挖泥、淘沙、拣石及疏通加深等作业。
  9.1.6 当检查发现管道有漏油、人为损坏或其他威胁管道的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汇报。对穿跨越大型河流发生漏油事故应及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9.2 管道维修与抢修
  9.2.1 管沟开挖。
  9.2.1.1 开挖管沟时,应按SY/T5918的规定执行。管道走向、埋深不明时,应用人工开挖。
  9.2.1.2 在狭窄通道或交通便道边缘挖土方时,应设置围栏和安全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
  9.2.1.3 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和不可辨认的设施或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9.2.1.4 挖土中发现土壤有坍塌、大型石块滑动或裂缝危险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9.2.1.5 在铁塔、电杆、铁道、地下埋设物、通信和电力线路下或其他建筑物附近作业时,应事先进行调查、查阅管道技术档案,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9.2.2 管道防腐涂层修补和大修应有方案,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涂料的不同性质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9.2.3 管道抢修。
  9.2.3.1 管道抢修机具、设备应齐全,处于随时可启用的完好状态。
  9.2.3.2 输油企业应有专业抢修队,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演练。
  9.2.3.3 在事故现场,应制定保护措施,防止闲杂人员进入事故区,做好守卫并制定防火措施。
  9.2.3.4 管道现场动火应执行SY/T5858的规定。
  9.2.3.5 在不停输管道上进行抢修作业前,应查明事故点所在站段的管道的高程、管道动态压力和流速及管道壁厚,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9.2.3.6 抢修作业施焊前,应对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进行测定,并制定防护措施。焊接操作期间,宜用防爆的轴流风机对焊接点周围和可能出现的泄漏进行强制排风,并跟踪检查和监测。
  9.2.3.7 对于突发性管道断裂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减少管道原油外泄和防止干线凝管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9.3 封存或报废管段的处理
  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4 原油管道检测
  原油管道检测执行SY6186的规定。
  10 仪表安全管理
  10.1 仪表维护调试
  10.1.1 工作前应了解工艺及设备的运行状态,并通知运行操作人员。
  10.1.2 拆装一次仪表或元件时,应切断被测介质通路和仪表动力源。现场操作应有人监护,防止管螺纹或焊缝的断裂。
  10.1.3 在整定监控系统或调节系统中仪表参数前,应使仪表与受监控设备脱离。
  10.2 易燃易爆场所的仪表维修
  10.2.1 仪表开盖检修或调整不应带电进行。
  10.2.2 仪表维护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10.3 仪器仪表导线、电源、电缆检查
  10.3.1 仪表盘(台、箱)以及接线盒等应有保护接地。
  10.3.2 仪表及辅助设备所用熔断丝应符合技术要求。
  10.3.3 信号导压管和导线应有端子号,电缆应挂牌。电源装置铭牌应齐全、鲜明。
  10.4 监控、联锁和报警系统仪表
  10.4.1 用于监控、联锁的报警系统仪表及开关等不应随意拆除或短接。
  10.4.2 报警仪表的试验、复位、消音、记忆以及音调区别等应完好。
  10.4.3 仪表系统所属电磁阀、安全阀、调节阀及调速装置等仪表执行器应定期检验和定位。
  10.5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查及修理
  10.5.1 控制系统、电气系统、仪表盘、仪表柜应设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并保持完好。
  10.5.2 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与检修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符合规范要求。
  11 电气安全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电工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
  11.1.2 输油系统所有电气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电气试验。
  11.2 高压设备安全
  11.2.1 室内高压设备和隔离室应设有不低于1.7m的遮栏,且安装牢固并加锁。任何人员任何时候都不应单独进入遮栏进行工作。
  11.2.2 雷雨天巡查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且不应靠近避雷设施。
  11.2.3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应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应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穿绝缘靴,触及设备外壳的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11.3 操作与检修
  11.3.1 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令或值班负责人命令进行,受令人应复述无误并认真填写倒闸操作票后,在值班负责人的监护下操作。
  11.3.2 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
  11.3.3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绝缘棒应有防雨罩。雷电时,不应进行倒闸操作。
  11.3.4 装卸高压可熔保险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操作。
  11.3.5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打开有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应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11.3.6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应进行验电、放电、装设临时遮栏、安装接地线、悬挂警示牌。工作中,任何人或单位不应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当日未完成作业,第二天开始作业前应首先采取验电等安全措施。
  11.3.7 检修设备应把两侧的电源完全断开,在断电情况下进行。
  11.3.8 电力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将检修线路两侧电源断开,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来电的线路两端安装接地线。在停电线路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警示牌才能作业。
  11.4 其他安全规定
  11.4.1 在户外开关场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由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4.2 高处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作业中若传递物件,应用吊绳和工具袋,不应上下抛掷。
  11.4.3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然后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灭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11.4.4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设备,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1.4.5 当发现人体触电时,应立即使其脱离电源,按触电急救法进行急救。
  11.5 其他措施
  原油输送管道电气作业其他安全措施参见DL408的规定。
  12 消防管理
  12.1 活动式消防器具的配备
  12.1.1 消防器材实行定人、定型号、定地点及定数量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检查。
  12.1.2 消防器具的配备标准按GBJ140的规定执行。
  12.2 固定消防系统
  12.2.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配备应按GB50151的规定执行。
  12.2.2 固定消防系统的运行及管理执行SY/T6529的规定。
  12.3 储油罐着火后的灭火与冷却
  12.3.1 储油罐着火时,应按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各岗位按预案要求,迅速实施报警、切换流程、启动消防设施等应急操作。
  12.3.2 消防泵房值班人员接到火警后,应迅速倒换流程,在3min内启动冷却水泵和泡沫泵。
  12.3.3 消防泵启泵后,冷却水应立即输送到着火储油罐和需要冷却的邻近储油罐。泡沫混合液应在启泵后5min之内输送到着火罐。
  12.3.4 接到报警后,站库自备消防车应在5min内到达着火现场。
  12.3.5 储油罐火灾扑救参见SY/T6306的方法。
  13 科学实验及新技术推广安全管理
  13.1 对涉及到管道安全运行的科学实验或新技术推广项目经反复模拟试验和中试确认安全、可行后,方可申请在输油生产管道和设备上进行试验。
  13.2 试验前,试验单位应向上级提交试验申请报告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13.3 试验时,试验单位应明确新技术试验负责人,在统一领导的指挥下进行。
  13.4 试验和操作人员应了解试验的全过程、试验设备的性能及原理、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
  13.5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通知输油生产单位,恢复正常输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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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7-3发布 
 
提出单位: 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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