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1(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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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 停 气、降 压、动 火 及 通 气 5.1 一般规 定 5.1.1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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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停 气、降 压、动 火 及 通 气

5.1 一般规 定

5.1.1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 与 降 压

5.2.1 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 火

5.3.1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 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通气

5.4.1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 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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