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1(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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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6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施 的 运 行、维 护 和 抢 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短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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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施 的 运 行、维 护 和 抢 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短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 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 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 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内 设 施 的 运 行、维 护

6.2.1 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进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阀门及液位汁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

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C。

8.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 压缩机、短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 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

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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