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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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7号 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2000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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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7号
    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2000年4月24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 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 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
    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 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 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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