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二)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729次    时间: 2014-04-30 1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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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采用了固定电价政策,EEG-2012精确规定了水电、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风电、太阳能、地热发电等十多种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具体上网电价,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创造了长期稳定的投资环境。EEG-2012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类别、电站装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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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采用了固定电价政策,EEG-2012精确规定了水电、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风电、太阳能、地热发电等十多种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具体上网电价,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创造了长期稳定的投资环境。

EEG-2012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类别、电站装机规模、建设的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差异化定价。例如,德国按照装机规模大小划分了4种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上网电价,从13.50~19.50欧分/kWh不等,这种差异性鼓励和推动了德国小型分布式屋顶光伏系统的快速发展;此外,德国按照机组距离海岸远近和水深情况,对海上风电所享受较高初始电价的期限进行相应延长,这种差异性加大了对离海岸较远、水深较深的海上风电机组的支持力度。

EEG-2012通过一些巧妙的机制设计,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德国在陆上风电上网电价中引入了风电参考电量对比与补偿机制,当陆上风电机组发电量低于参考电量的150%时,每低于参考电量的0.75%,该陆上风电机组享受较高初始电价的期限便延长两个月,这一机制有效保护了由于各种可控和非可控因素造成发电量较少的风电机组可以享受较长时间的高上网电价,降低了风电投资的风险;此外,德国还设计了额外奖励机制,EEG-2012对投产开始就满足风电并网技术规范的机组提供了额外0.48欧分/kWh的系统服务奖励。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了平衡方案进行电价疏导。首先,输电网运营商需要向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电网运营商支付EEG-2012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但需扣除过网费。然后,由配电网经营商向输电网运营商支付可再生能源附加费,2013年德国可再生能源附加水平为5.28欧分/kWh,年征收额度达到203亿欧元。最后,配电网经营商将支付给输电网运营商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作为成本让终端电力用户承担,2012年德国终端居民电价中约14%为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也设计了一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推动法律的实施,其中重要的保障机制有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追踪评估机制。

EEG-2012中的信息通报与公开机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电网运营商、输电网运营商、配电网经营商按照规定的详细内容和时间节点相互通报信息;也要求电网运营商、配电网经营商向德国联邦网络署按时提供企业可再生能源收购、输配的详细信息;还要求配电网经营商向消费者公开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等信息。

EEG-2012中的追踪评估机制要求德国政府完成对EEG-2012执行情况的评估,并在2014年底前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相关的进展报告,并且今后每4年提交一份进展报告;此外,还新增了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每年都要向德国政府提交有关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可再生能源目标实现情况、面临的挑战等问题的报告,进一步加大了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追踪评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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