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机制、手段与电力改革(三)
责任编辑:zoko    浏览:2294次    时间: 2014-06-11 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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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耗能产业,顾名思义,指的是能源消耗程度比较高的产业,也就是能源密集型产业。传统上,钢铁、建材(比如水泥、玻璃)、化工、有色(比如炼铝)、造纸、石化等行业属于认识中的高耗能工业,其能源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超过20%,大部分在30-60%,而有机化工可能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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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产业,顾名思义,指的是能源消耗程度比较高的产业,也就是能源密集型产业。传统上,钢铁、建材(比如水泥、玻璃)、化工、有色(比如炼铝)、造纸、石化等行业属于认识中的高耗能工业,其能源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超过20%,大部分在30-60%,而有机化工可能超过80%。IEA的统计汇总显示,这几类高耗能产业的总能耗要占到全球工业能耗的70%,20%的增加值,以及25%的直接就业。一句话,能源是高耗能行业的主要投入。

欧盟与德国的案例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如何看待高耗能的启示。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迅猛发展,德国需要征收电价附加以提供足量补贴,其可再生补贴在终端电价中的比例要占到终端电价的1/4到1/3,达到6欧分以上。但是包括高耗能的大工业一般都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附加负担的部分或者全额减免。在促进能源转型的可再生能源法案(EEG)2.0版本(讨论中), 明确写明:要确保能源电力密集型工业的未来的竞争力。分析其减免的动机,大企业的游说无疑是原因之一,但是理性看待高耗能的作用也不无关系。事实上,欧洲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地区,重要的不是高耗能与否,而是其效率与竞争力如何。

2014年初,我国出台了针对钢铁水泥玻璃产业基于能耗标准的惩罚性电价水价,这是一种行政价格手段。这一政策没有做到电价机制与政策工具的有效区分。在“审批”框子里面打转的“价格手段”,自由量裁权巨大,极易导致腐败与寻租;另一方面,不区分机制与手段,容易将价格的手段式调整等同于价格改革,于真正的改革——建立整体价格机制无甚关联。没有机制的建立,价格的分门别类的调整(比如媒体有消息称,高耗能产业要建立阶梯电价)会使得价格体系进一步复杂化、破碎化,破坏统一市场的发展,完全与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多收的“电费”账户的去向,是否补贴了由于高耗能发展而受损的群体(如果有),也有待进一步透明。这是现实中的一个迫切的问题。高耗能享受更好的经济效率也是理所应当的,电价机制改革决定的。

总体而已,大用户直购机制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可以一定程度上破除电网垄断性经营,还原Utility(电力公共事业)的真意。大用户将是售电市场的第一批批发商与用电主体。

第二,通过直接交易,减少中间交易成本、解决价格的内生性问题、发现行政定价距离“最优价格”的差距。过去的行政定价存在着对价格体系的扭曲,比如相对于电力的价值,有些地区电价水平过高(比如东部地区,依赖于廉价进口煤炭),有些地区电力价格水平过低(比如煤炭产区附近的电厂,其节省的运输成本在煤炭市场化后极其有限),这些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

第三,对于进一步电力体制改革具有程序性与能力建设的意义。

这一改革措施,无疑将提高总体电力运行的效率,“做大蛋糕”,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与最终电价与产品成本,提高发电、输电与用户的“福利总水平”。这一改革对整体的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那么必须冲破受损利益群体的阻挠。改革的整体“必要性”(提高整体效率)与改革的分布式影响可能阻碍改革“可行性”(部分利益群体受损)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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