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机制、手段与电力改革(四)
责任编辑:zoko    浏览:2296次    时间: 2014-06-11 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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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再生能源优惠电价属于“政策手段”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优惠固定电价,以降低其发展风险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其理论的依据在于先进技术面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这种失灵表现在:可再生能源初始成本较高,但是随着规模扩大、学习效应而有大幅下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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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优惠电价属于“政策手段”

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优惠固定电价,以降低其发展风险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其理论的依据在于先进技术面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这种失灵表现在:可再生能源初始成本较高,但是随着规模扩大、学习效应而有大幅下降的可能性。如果初期没有政策的支持,可再生的市场份额不会扩大,而份额不会扩大,其成本也无法降低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程度。这一“鸡蛋困局”需要政策手段来干预,以帮助可再生能源扩大市场份额,从而避免锁定在低份额上,无法对污染物减排与气候变化做出长期的贡献。这一优惠电价,与中国对水电、气电、核电的分门别类行政定价(割裂统一的电力市场),尽管最终形式一样,但是其理论依据截然不同,不能往一起归类。

因此,可再生的优惠电价属于“政策手段”的范畴。这一手段在可再生能源成本大幅下降,具有了市场竞争力之后应该退出。目前,得益于中国制造的低成本,欧洲与美国的太阳能发电都接近于这一阶段。

但是,这一手段退出与否,与市场化改革推进没有关系。在我国,要加速这一政策手段的退出,配套的改革必不可少。在笔者看来,取消居民电价补贴“手段”是目前亟待推进的措施。

目前来看,这种居民用电补贴政策的依据明显不足,问题越来越大。首先,对大部分最低收入以上的人群,用电负担在整体支出负担中的比例都已经很小,取消补贴对大部分群体影响不大;

其次,这种低电价并没有降低整体居民支出的总负担,因为工商业的高昂电价必然要通过其他日常消费品传导给用户,可以说在降低“总体居民支出”负担方面没有帮助;

再次,最低收入人群的用电负荷是用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已经低到无法再低。整个居民用电仅占总用电量的13%左右,这部分人群的比例就更低了。这部分人群,无疑需要追加能源服务补贴,但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显然更有针对性与效率;

最后,人为压低、不反映市场价值(可以用工商业价格代表)的居民用电价格,使居民用户产生了价格错觉,有碍于新兴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与竞争力的提高,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应用。如果没有扭曲的价格手段,分布式光伏将在我国迎来爆发式的增长,将是朝向我国“最优电力结构”调整的巨大推动力。

取消交叉补贴还是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如果居民总体电价水平上涨50%,反映其成本与市场价值,可以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5%-10%。这一政策变化,将具有对于居民电力消费信号指引的象征意义。

在我国电价在各种意义上(包括居民支出负担、可贸易部门参与国际竞争、税负水平)基本已经“赶欧超美”(这属于电价比较的事实描述性判断,不涉及未来电力需要涨还是需要降的“规范”表达。限于篇幅,另文论述,但这是基本的结论)的背景下,这一政策变化对于工商业竞争力提升也具有实质性意义。

不存在独立于电力改革的“电价”改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明显的看出,我们通常所指的电价改革,指的并不是电价水平的高低问题,而是电价的定价机制。电价是如何产生的问题,这显然涉及到整体电力部门的改革,属于迁一而动全身。在一定意义上,电价改革与电力改革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表述。建立电力市场仍然是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是建立电力市场的前提。

因为缺乏电力市场,西南低成本的水电无落地之处;因为缺乏电力市场,风电太阳能对降低上网电价的作用无法发挥;因为缺乏电力市场,“煤电互保”以邻为壑的闹剧反复上演。建立市场化为基础的电力市场,应该是电力改革的基本目标,这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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