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一)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548次    时间: 2014-05-08 1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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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研究讨论了能源发展中的相关战略问题和重大项目,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本文对会议精神进行解读,供参考。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以电力市场改革为核心,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从市场模式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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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研究讨论了能源发展中的相关战略问题和重大项目,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本文对会议精神进行解读,供参考。

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以电力市场改革为核心,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从市场模式变革的角度看,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建立区域发电侧电力市场为目标的单一买电型市场改革阶段,时间范围是2002年至2006年。第二个阶段是以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为核心的零售市场改革阶段(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改革”)。时间范围从2004年至现在,与第一阶段在时间上有部分重合。这个时间范围又可以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段时间范围为2004年至2009年,当时直购电或直接交易改革本质上处于试点状态,还不是改革的主导选择。后段时间范围是2009年至现在,在这段时期,直接交易改革取代区域发电侧电力市场改革,成为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主导选择。

在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对电力市场改革提出的任务是:“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推动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提供更加经济、优质的电力保障,让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直接交易改革是惟一提到的具体改革事项,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和战略意义。

显然,“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让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加经济、优质的电力保障”这些任务都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推动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是否能够成为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我有不同的理解。我的观点是:直接交易改革或者进一步说零售市场改革当然是电力市场改革的大方向,但目前还不是“让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最有效途径,方案设计也存在根本缺陷。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在目前跨省跨区余缺调剂电力交易的基础上,建立规范运行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跨省跨区电力批发市场。

直接交易改革方案的制度缺陷

2013年我曾经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第6期发表了《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改革的误区》一文,对当时的直接交易改革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和政策建议,比如指出直接交易试点方案要政府层层审批说明直接交易的“交易数量和价格的形成机制本质上仍然是政府管制的结果”,与市场机制的精神相背离等。2013年7月国家能源局的有关通知中,明确“国家有关部门不再对试点工作进行行政审批”。在这篇文章中,我还提出了“发电企业、大用户和电网企业都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策略空间并不存在”。即直接交易改革无法自由实现的观点,这个观点直接指出了目前直接交易改革的制度缺陷,也被目前我国直接交易改革的现实所证实。这个观点很重要,下面,我再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如果把国家关于直接交易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作为改革的方案,那么,在考虑企业理性约束的基础上,很容易得出发电企业和用户都不参与直接交易是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的结论。纳什均衡是现代博弈论中的一个概念,说明参与竞争的各方不能单方面改变策略而获利后而呈现出来的一种企业最优策略的均衡状态。直接交易改革方案的制定者简单地认为,发电企业之间存在成本差异,低成本的发电企业将在直接交易竞争中报低价,并中标获得直接交易电量;高成本的企业则根据成本相应地报高价,不能在直接交易中成交;直接交易市场的竞争将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个改革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实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假设发电企业和用户都有参与和不参与直接交易改革的两种策略;发电企业参与的效用是收入,用户参与的效用是电价。这样,首先,如果用户的电价不降低,用户肯定不会参与直接交易;这样直接交易改革能够进行的初始条件是电价降低。在电价降低的前提下发电企业有参与和不参与两种选择,在收入目标的约束下,发电企业参与的条件是收入至少保持不变,甚至还要有提高。这就是说,如果电价降低的收入损失不能通过增加电量所增加的收入弥补回来,发电企业的最优策略就是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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