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二)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566次    时间: 2014-05-08 1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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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国家关于直接交易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要在政府年度计划电量分配中按容量扣除回来,在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与用户负荷利用小时相等或者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并不能因此获得新增电量,即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收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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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关于直接交易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要在政府年度计划电量分配中按容量扣除回来,在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与用户负荷利用小时相等或者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并不能因此获得新增电量,即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收入低于不参与直接交易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参与直接交易。这样,就形成了用户和发电企业都不参与直接交易的纳什均衡。直接交易一般以年度或季度为周期进行,假设在某个周期某发电企业可通过选择较高负荷利用小时的用户而获得能够弥补降价损失的增量电量,即发电企业预期收入相对增加而选择参与直接交易,这种结果在实际测算中只能发生在降低幅度较小的情形,其他发电企业因为电量被挤占而产生了相对损失,会在短期内采取策略性的对策如跟随性报低价分享增加的电量,而让上期获利的发电企业在本期中不会获得增量电量而受到损失。这样,先前参与直接交易获利的发电企业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策略,提高报价。

经过多个周期的策略性相互作用后,达到不降价即不参与直接交易的策略均衡状态。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揭示,在企业数量较少情况下,产业内寡头垄断企业的默契性合谋特别容易发生。一些省直接交易成交的结果表明,直接交易成交价格低于标杆电价的幅度越来越小,以至于失去了实际意义。发电企业为了给政府面子,象征性地降低很小幅度的价格,直接交易改革好比是政府主导,用户和电力企业参与的“游戏”。

近日看到《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因利益受损抗拒电改”的文章后,感觉到直接交易改革的制度缺陷不仅确实存在,而且在被政府错误地利用,并且因为政府主导而误导了社会。上文中指出“在一些水电企业看来,云南省的直购电仍然是以‘补贴大工业用户为目的的改革’。他们认为与之前的‘分时电价’和‘2013年超基数用电补贴’没有本质区别”。“现在政府打算在直购电中,大用户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电降低7~8分钱,同时使总交易量达到200亿千瓦时。这意味着云南电网要让利15亿元左右”。云南省试点方案的实质就是把云南电网公司的收入直接转移到生产经营困难的电解铝等用户中。显然,这样的电力市场改革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而《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标题竟然称“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因利益受损抗拒电改”,把责任界定在云南电网公司上,真不知道是非曲直应该如何判断。事实上,其他省直接交易试点方案主要解决的问题都大同小异,主要是为了降低电价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瞄准市场机制改革的不多。因此,直接交易改革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作为目前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

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与条件

很多人会问,国外电力市场改革在其高级阶段不都选择了零售市场改革,逐步开放大用户,实现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为什么我国直接交易改革存在制度缺陷?直接交易改革如何完善?完善后直接交易改革能否成为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战略选择呢?与此相关的问题有很多,回答这些问题关键要把握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与条件两个方面。

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现在我们笼统地说“让市场机制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其实,市场机制可以影响电力企业的技术效率和电力资源配置效益两个方面。直接交易改革如果能够迫使发电企业降低成本,反映的是技术效率目标;而如果能够让低成本的发电企业替代高成本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体现的是资源配置效益。对发电企业来说,技术效率是获取资源配置效益的前提,而资源配置效益则是提高技术效益的目标。如果高技术效率的发电企业不能获得资源配置效益,就不会有动力提高技术效率。目前我国直接交易改革文件规定,“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这说明在高技术效率的企业不能因此获得资源配置效益。因此,目前的直接交易改革在机制设计上并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技术效率。换句话讲,国外直接交易改革能够保证高效率企业获得资源配置效益,从而能够激励企业提高技术效率,有利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益。

那么,为什么我国直接交易改革中规定要把直接交易电量从年度电量计划中剔除呢?或者,是否取消目前政策规定中的直接交易的容量剔除,就可以实现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呢?这又涉及到了直接交易改革的条件。在区域发电侧市场设计中,我们注意到了电力市场供求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等基本条件,但是,在直接交易改革方案设计中,我们却忽视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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