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接收站信息公开“大检阅”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17754次    时间: 2021-01-18 2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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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简称: 《办法》),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除了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及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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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简称: 《办法》),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除了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及保密要求等信息外,还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同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公布上一季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2019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 《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简称: 《通知》),就部分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除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外,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 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格式(见《通知》中14个附件)公开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公开下属全部企业相关信息,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

按照上述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2020年12月5日前公布2021年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在2021年1月10日前更新2021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在2021年1月15日前公布2020年第四季度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

以下为截至2021年1月16日公布的LNG接收站2021年剩余能力和2020年第四季度服务信息情况。表中信息来源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平台和各公司网站。


总的来看,不同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程度参差不齐;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有待改进;仅有个别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个别项目信息比《办法》和《通知》的明确要求详细;部分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尚未公布2021年LNG接收站剩余能力;部分运营企业尚未更新2021年度剩余月份的剩余能力;部分运营企业公布的剩余能力不完整,只有个别月份;部分运营企业未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平台公布;部分运营企业尚未在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2020年第四季度服务信息的运营企业较少;部分运营企业已经公布了2020年第四季度服务信息但尚未公布或更新2021年度剩余各月的剩余能力;部分运营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并未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从行业发展需要来看,目前的基础设施信息公开要求还处于初级阶段,要让信息公开对基础设施用户和潜在用户产生真正的价值、促进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和天然气市场的公平竞争,未来还需要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调整,逐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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