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使用可再生能源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1022次    时间: 2011-05-19 11: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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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和规范管理,柳州市将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日前,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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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和规范管理,柳州市将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日前,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规定四类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使用可再生能源。5月底之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四类建筑必须进行申报。

  规定明确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重点领域为以下四类建筑: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建筑;12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小区。

  符合上述情况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根据柳州市的资源情况和建设现状,优先发展地源热泵系统,积极发展太阳能系统。鼓励和扶持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包括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污水、工业废水、地下水等)、土壤源热泵系统等进行集中供热制冷,以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等项目建设。

  为保障该工作的顺利进行,柳州市将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类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一、二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改造条件的,建设单位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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