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智能低碳区域能源系统建设中 投资近16亿
责任编辑:zoko    浏览:1128次    时间: 2014-05-09 09: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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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下午(5月8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孙炜副局长做客“网络在线问政”访谈会场,与市民交流了关于供暖建设的问题。有网友问暖气用了好多年,主动要求换管件是否收费?据孙炜介绍:根据青岛市现行文件规定,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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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5月8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孙炜副局长做客“网络在线问政”访谈会场,与市民交流了关于供暖建设的问题。

有网友问暖气用了好多年,主动要求换管件是否收费?据孙炜介绍:根据青岛市现行文件规定,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室内设施属于用户自身产权,如室内设施需要维修更换,材料费用应由用户承担,热力公司可以提供免费协助服务。

还有网友询问高层住宅的供热费用如何计算。孙炜说:高层住宅和其他形式的住宅收费标准一致。按照青价格〔2008〕241号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按照青价格〔2009〕214号文件规定,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另外,《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已被市人大列入2014年修订调研项目,目前市政公用局正组织开展条例修订调研工作,下一步将按法定程序向前推进。

最后,孙局长还介绍了青岛智能低碳区域能源系统的建设情况。据了解,这项改扩建工程项目是青岛市规划建设的重点供热工程,由青岛能源集团燃气公司建设,项目覆盖青岛市市北区北部和李沧区中部的20平方公里区域及蓝色硅谷218平方公里区域,估算总投资16亿元,主要建设清洁能源供热工程、大型低温供热管网工程和供热运行智能网络管理系统等内容,目前此项目正在按计划向前推进。

附:青岛市供热相关政策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配套费,根据青政办字〔2008〕92号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57元调整为95元,供热部分配套范围相应调整为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相应由每建筑平方米237元调整为275元。 二、根据青政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配套工程的财政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减、缓、免缴配套费。因特殊原因确需减、缓、免缴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依据项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可直接办理配套费减、缓、免缴手续,事后向市政府备案: (一)军队建设项目,驻青部队建设营区、国防工程、军休干部住房以及办公、后勤保障等非经营性配套用房,予以免征配套费;自有住房建设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建设商品房等经营性用房则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公办中小学校及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社区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公办中小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园内建设教学办公楼、学生宿舍等非经营性教育设施建设规定,免征配套费。 (三)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 (四)配套费投资建设工程。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托幼园、公厕、中小学校等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免征配套费。 (五)翻建工程。因历史风貌区保护或城市建设需要,经规划批准,按原样翻修建设旧建设房屋的,免征原建筑面积的配套费,超出面积按规定征收配套费。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减、缓、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意见办理减、缓、免缴相关手续。 经核准免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划要求自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并按规定无偿办理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托幼等配套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三、开发区配套费相关问题建议咨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开发区供热办公室电话:8698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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